索 引 号 | 070012/2023-00013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3-04-03 |
标 题 | 关于开展2023年海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海农〔2023〕3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镇街任务分配表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条线任务分配表3.种植业产品风险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4.畜产品风险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5.水产品风险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连云港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3日 附件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镇街任务分配表类别镇街全年抽样数(个)全年总计抽样数(个)风险监测任务数监督抽查任务数朐阳街道501060洪门街道501060宁海街道15015165板浦镇24025265锦屏镇22025245新坝镇26025285浦南镇30030330其他801090总计13501501500备注全年监测样品不低于1500个 | ||
时 效 |
关于开展2023年海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局相关部门:
为完成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定量检测达“1.7批次/千人”的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海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采取针对性预防控制举措、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手段。种植、畜禽、水产、农业执法各业务条线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农业执法部门尤其要高度重视本年度食用农产品案件查办数考核指标,继续深化落实“四个最严”,确保本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镇街要积极主动对接区级监管部门和检测机构,配合完成区级农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任务,同时完成省、市对属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考核指标。
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
区农业农村局明确监管、动监、渔技渔政、农业执法各条线部门协同推进,做好各自条线的本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相关责任部门明确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完成。数量指标:食用农产品定量监测总数不低于1500批次,其中监督抽查不低于150批次,风险监测不低于1350批次。海州区农产品定量监测任务分配表见附件1、附件2。
三、规范做好质量检测
承检单位要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2012年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按照区级制定的监测方案要求,科学、公正地做好抽样和检测工作。根据本地生产实际,继续加大对《海州区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中11个问题突出品种的抽检力度。各受检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要积极配合抽样工作,提供样品来源等准确信息,认真履行相关法定职责,不弄虚作假。凡被确定的受检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不得拒绝抽检,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四、强化检打联动
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区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属地监管站及时排查问题根源。农业执法部门应主动联络检测机构、快速及时跟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检打联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依法处罚的时效性。
五、相关要求
种植类、畜禽类、水产类农产品全年抽检次数各不低于3次,分别于2023年5月10日、8月10日、11月10日前务必完成风险监测累计1330批次以上、监督抽查不低于150批次(年终考核需要),2024年元旦前后风险监测抽取20批次左右(两节质量安全监管需要),由检测机构出具结果后报至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以下简称监管科)。同时,由监管科负责集中上报电子信息汇总表(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统一电子表格)及总结材料。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农业执法部门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和期限内及时组织开展执法查处工作,并将核查处置结果报监管科,确保完成年度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数量指标和查处率指标。
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区监管科或相关部门联系。
联系部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0518-81581883;区农业执法大队:0518-81581863;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518-81581865;区渔政监督大队:0518-81581893。
附件: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镇街任务分配表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条线任务分配表
3.种植业产品风险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4.畜产品风险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5.水产品风险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连云港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3日
附件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镇街任务分配表
类别 镇街 |
全年抽样数(个) |
全年总计抽样数(个) |
|
风险监测任务数 |
监督抽查任务数 |
||
朐阳街道 |
50 |
10 |
60 |
洪门街道 |
50 |
10 |
60 |
宁海街道 |
150 |
15 |
165 |
板浦镇 |
240 |
25 |
265 |
锦屏镇 |
220 |
25 |
245 |
新坝镇 |
260 |
25 |
285 |
浦南镇 |
300 |
30 |
330 |
其他 |
80 |
10 |
90 |
总计 |
1350 |
150 |
1500 |
备注 |
全年监测样品不低于1500个,其中风险1350个、监督150个,原则上每季度监测品种及数量均分,同时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确保全年监测总量不低于任务数。 |
附件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条线任务分配表
项目 |
全年抽样数(个) |
全年总计(个) |
|||||
风险监测 |
监督抽查 |
||||||
种植产品 |
畜禽产品 |
水产品 |
种植产品 |
畜禽产品 |
水产品 |
||
监管科 |
900 |
— |
— |
— |
— |
— |
900 |
动监所 |
— |
300 |
— |
— |
— |
— |
300 |
渔技站 |
— |
— |
150 |
— |
— |
— |
150 |
农业综合执法 |
— |
— |
— |
90 |
30 |
30 |
150 |
合计 |
900 |
300 |
150 |
90 |
30 |
30 |
1500 |
备注 |
全年监测样品不低于1500个,其中风险1350个、监督150个,原则上每季度监测品种及数量均分,同时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确保全年监测总量不低于任务数。 |
附件3
种植业产品风险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样品种类 |
监测项目 |
检测方法(推荐使用) |
判定依据 |
蔬菜、水果、食用菌等 |
敌敌畏、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二嗪磷、乐果、毒死蜱、马拉硫磷、杀螟硫磷、水胺硫磷、丙溴磷、三唑磷、伏杀硫磷、亚胺硫磷、五氯硝基苯、百菌清、三唑酮、乙烯菌核利、腐霉利、甲氰菊酯、联苯菊酯、异菌脲、氯氟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氟胺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哒螨灵、氟虫腈、咪鲜胺、虫螨腈、多菌灵、吡虫啉。 |
NY/T 761-2008 NY/T 1680-2009 NY/T 1275-2007 GB 23200.113-2018 GB 23200.121-2021 |
按GB 2763-2021和省级例行监测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
附件4
畜产品风险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样品种类 |
监测项目 |
检测方法(推荐使用) |
判定依据 |
猪肉、猪肝、牛肉、羊肉 |
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 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 |
按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及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检出,判定值均≤0.5μg/kg)。 |
猪肉、猪肝 |
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甲噁唑(SMZ)、磺胺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噁啉(SQ) |
《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
按GB 31650-2019及相关规定执行。 |
禽肉、禽蛋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 |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2-2007) |
按GB 31650-2019、GB 31650.1-2022及相关规定执行。 |
酰胺醇类及代谢物: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6-200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5-2021) |
附件5
水产品风险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样品种类 |
监测项目 |
检测方法(推荐使用) |
判定依据 |
水产品 |
酰胺醇类及代谢物: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6-200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5-2021) |
按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及GB 31650-2019及相关规定执行。 |
孔雀石绿:有色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 |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 测定(GB/T 19857-2005) |
按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及相关执行。 |
|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按GB 31650-2019、农业部2292号公告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
注:1.其中沼虾类不做呋喃西林代谢物SEM。
2.满足检测限要求的其他检测方法(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等)也可以使用。
附件6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一、种植业产品
抽检参数 |
检测方法 |
判定依据 |
甲胺磷、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腐霉利、多菌灵、吡虫啉 |
NY/T761-2008 或 GB 23200.8-2016或 GB/T 20769-2008 GB/T 23200.113-2018 GB/T 23200.121-2021 |
GB2763 |
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啶虫脒、嘧霉胺、烯酰吗啉、噻虫嗪 |
GB 23200.8-2016或 GB/T 20769-2008或 GB/T 23200.113-2018 GB/T 23200.121-2021 |
|
灭蝇胺 |
GB 23200.8-2016或 GB/T 20769-2008或 GB/T 23200.113-2018 |
|
阿维菌素 |
GB/T23200.19 GB/T 23200.121-2021 |
二、畜牧业产品
抽检参数 |
检测方法 |
判定依据 |
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 |
国家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但方法最低检出限必须满足判定依据限量值。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GB 31650-2019 GB 31650.1-2022 |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
GB 31650-2019 GB 31650.1-2022 |
|
金刚烷胺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60号 |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SEM、AMOZ和AHD)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三、水产品
抽检参数 |
检测方法 |
判定值(μg/kg) |
判定依据 |
氯霉素 |
GB/T 20756-2006《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2-2006《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不得检出 (判定值≤0.3) |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
孔雀石绿 |
GB/T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
不得检出 (判定值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 |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SEM、AMOZ、AHD) |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不得检出 (判定值各为 ≤1.0) |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
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不得检出 (判定值各为 ≤2.0) |
GB 31650.1-2022 |
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总量≤100 |
GB 31650-2019 |
注:1.国家现行有效方法(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等)也可以使用,但方法最低检出限必须满足判定依据限量值。
2.虾蟹类呋喃西林代谢物SEM不作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