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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0012/2023-00038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3-08-30
标 题 关于印发《海州区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海农〔2023〕8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各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水产养殖单位及养殖户进行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工作
时 效

关于印发《海州区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30 阅读次数:

各镇街、园区,国有农场:

为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水域生态平衡,保障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海州区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0日

                 海州区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专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水域生态平衡,保障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 〔2010〕92号)有关要求,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提高政治站位,从做好“三农”工作的大局和持续增加渔民收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养殖证发证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水产养殖场普查和发证登记工作,作为今年渔业渔政工作的重点,确保2023年底前完成已发布海州区水域滩涂所划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养殖证的发放登记工作,除有权属争议的养殖水域滩涂外,国有水域养殖发证登记率要达到95%以上。

三、工作要求

在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防止污染、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做到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应发尽发。我区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行政审批程序,优化受理、审核、审批、登记、核发流程,要组织人员深入现场,符合发证条件的,严格按规定时限受理、核查,登记、发证。

四、工作措施

(一)实行分级管理,压实工作任务

各镇街、国有农场即日起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照《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指导水产养殖场(户)、村级集体合作社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规范填写,把关材料的真实性。镇街(农场)审核通过后报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养殖证申请工作的受理、审核、公示等,做好工作进度统计汇总工作并报海州区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登记水域滩涂养殖权等。

(二)领导重视、成立养殖证发放工作小组

2023年度9月前成立专项工作小组(附件1),负责养殖证发放的审核、指导工作。

(三)明确发证范围

1.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水域难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1)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2)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规定确定水域滩凃养殖承包经营权。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2.对已养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尚未领取养殖证的应尽快申请审核补发。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依法回收养殖证,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区农业农村局应当进行登记。

3.新规划用于养殖开发的水域滩涂,应优先考虑因渔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的渔民、因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

五、发证工作程序

海州区在2023年度下半年通过网站公告、各镇张贴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发证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并按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进行分类管理,位于禁养区要依法退出养殖;位于限养区的,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养殖方式;位于养殖区的,做到应发尽发。

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区组织培训会议、组织学习我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水域滩涂养殖证的作用进行讲解;对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所需表格、材料、流程等内容进行培训。

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的国有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申请,由海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水产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水产养殖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养殖生产者不得超过水产养殖证许可的范围从事生产。

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承包从事水产养殖,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水产养殖。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镇街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3)水域、滩涂界至图四份;

(4)土地权属土地性质(注:基本农田、一般农用地)

(二)审核。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牵头会同当地村委、镇政府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标界图核实有关材料。当地村委、镇政府在申请书中加具意见,并完成审核工作,报海州区农业农村局审批。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公示内容将按程序上报海州区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并核发养殖证,同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无权属争议。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登记建档。水域滩涂养殖证由国家农业部统一印制。登记内容包括持证人或单位基本情况、养殖水域滩涂地理位置及平面示意图、养殖面积及范围、养殖类型、方式、有效期限、编号等内容。在做好登记的同时,各有关单位及部门必须将办证单位和个人的所有证明材料及时归档。

六、工作安排

(一)摸底调查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规划范围内渔业水域水产养殖情况摸底调查,对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摸清底数分类处置。调查范围为辖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内的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调查内容包括水产养殖生产主体信息、养殖面积、养殖方式、确权情况等。9月30日前,完成摸底调查。

(二)集中办证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

根据水产养殖摸底调查情况,各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水产养殖单位及养殖户进行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工作,集中组织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

(三)巩固提升阶段(12月1日-12月20日)

结合任务目标,各镇街、国有农场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内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情况进行比对,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再动员、再督促,做到应发尽发。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12月31日)

对照市农业农村局通报,结合完成情况,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进行通报,并报区纪监察部门备案。

附件:

1.海州区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专项工作小组

2.水域、滩涂界至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附件1

海州区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专项工作小组

组 长:蒋德恩 区农业农村局

副组 长:杨桦 区农业农村局

成 员:高传彬 浦南镇

葛加龙 板浦镇

王星光 新坝镇

丁慧 宁海街道

唐玉灿 锦屏镇

单怀亚 岗埠农场

武耀 区农业农村局

徐家强 区农业农村局

曹婷婷 区农业农村局

附件2

水域、滩涂界至表

个人申请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手机

个人住址

单位申请

(个人不填写)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手机

单位地址

申请人类型

(在“□”内划“√”,下同)

□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因规划调整,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其他

申请登记类型

□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期限延展

水域、滩涂

所有制性质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

水域、滩涂类型

□淡水水域、滩涂□海水水域、滩涂

拟采取的养殖方式

(最多选三项)

□池塘□大水面放养□围栏□工厂化

□筏吊式□滩歪底播□网箱

申请登记的水域、滩涂位置坐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

县(区、市)乡(镇)村

水域、滩涂面积

.  公顷

(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整数的或不足三位的用零补足,前面空格划“/”线)

申请(或延展)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水域、滩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水域、滩涂界至图

图号

测绘机构出具水域、滩涂界至图粘贴处

(加盖骑缝章)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

一、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

二、使用国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一式三份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份粘贴此页上(加盖骑缝章),当地个人申请使用水域、滩涂面积在3公顷(含3公顷)以下的,可以用手工绘制图;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三份(并出示原件)。

我单位(或本人)已经阅知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变更、延展)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并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以下内容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填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受理□不受理

不受理主要理由:

检查人(两人以上):年月日

权属核查情况

(书面审查和实地

核查)

□通过□不通过

不通过主要理由:

检查人(两人以上):年月日

公示情况

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公示

公示结果:□通过□不通过

不通过主要理由:

经办人:年月日

核准水域、滩涂面积

□池塘□大水面放养□围栏□工厂化

□筏吊式□滩涂底播□网箱

核准水域、滩涂面积

公顷

核准水域滩涂

养殖权期限

水域滩涂养殖证编号

府()养证[20]第号

渔业

行政

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印章)

年月日

同级

人民

政府

审批

意见

(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领取

证件记录

我单位(或本人)已领取《水域滩涂养殖证》。

申请人(或法定代表)签字:

年月日

备注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

单位主管部门或个人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电话

合伙、合作人或法定代表人

用途

养殖使用权属情况

养殖总面积

养殖水域滩涂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养殖水域、滩涂

申请所提供材料

申请使用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年

乡镇人民政府

意见

(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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