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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0012/2022-00032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2-10-24
标 题 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制度的通知
文 号 海农〔2022〕10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制度连云港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10月24日附件1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第一条 
时 效

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制度的通知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2-10-26 阅读次数:


局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我局根据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的要求,制定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和经营台帐制度》、《限制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制度》,请局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2. 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和经营台帐制度

3. 限制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

4. 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

5. 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制度

连云港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4日

附件1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第一条 局有关部门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备案并建立监管名录。涉农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种养殖大户、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全部纳入监管名录,归类建档,明确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第二条 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建立全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并通报相关生产服务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区、镇街监管名录每1—2年更新一次。

第三条 农业农村局有关部门、涉农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产管并举”原则,指导督促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各类农产品生产主体按照不同的农作物品种和最小生产单位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

第四条 农业农村局有关部门、涉农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附件2

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和经营台帐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规范农业生产过程,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区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农业投入品是指农业种植生产中使用的种子(苗)、农药、肥料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

第三条 涉农镇街农业技术服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投入品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采购农业投入品生产原料、经营者购进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有效凭证,查验质量检验合格及有关行政许可证明(属于行政许可的品种)。销售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凭证须准确记载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名称、数量、金额以及生产批次、销售时间、对象及其联系方式等事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或经营者签名。购货发票、销售凭证存根等须妥善保管。

第五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在与供应商或生产企业进行首次交易时,应当向对方索取以下证明:

(一)供应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下同)。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专营资格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专营经营或许可经营的产品)。

(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包括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登记证或批准文书、同种农业投入品产品定期(间隔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向供货商索要的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进口商品则还需提供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进口检验检疫证明。

(三)销售凭证。包括销售发票或出货单或统一配货单等供货商提供的销货凭证。销售凭证应包含以下内容:销售单位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全称和联系人及电话、销售时间、与包装一致的商品名称、与包装一致的生产企业、型号和规格、数量、金额等。销售凭证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由经营者签名。

第六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格式文本自行制作台账账页。

第七条 农业投入品台账填写时应该区分不同品种,每一品种(应当为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农业投入品)建立一份(页)台账,对该品种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采购、销售情况依发生时间顺序逐笔填写。

第八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台账填写下列内容: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检验合格证号、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本批次的配方、原料种类、数量、来源、原料检验情况、产品类别、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检验证号等。

商品种子生产台账还应当填写: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第九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台账填写下列内容: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进货企业或单位名称)、进货时间、数量、型号、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号)、产品登记证号(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经营许可证号、审定编号等),贮藏、运输(物流凭证或运输证明)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以及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对象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生产、经营的所有农业投入品纳入台账。农业投入品台账应准确、及时、清晰、完整。

对实际发生的生产、购销情况进行如实填写,保证采购、生产、销售与结(库)存数量吻合,不得漏记、伪造。各类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台账的内容负责。

第十一条 农业投入品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对台账保存期限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建立农业投入品电子档案。使用电子台账的应于每月底前将当月电子台账统一打印为纸质台账保存。

附件3

限制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

第一条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条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配合做好现场勘验。

第三条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第五条 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七条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农药时须要求购买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 要求销售实名登记,要如实登记购买人的姓名、住所、联系电话、购买时间、农药品种与规格、数量等。

第九条 进销货台账、发票应当保存2年以上。

附件4

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

为了加强全区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倡导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促进农产品安全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生产农产品所必需的种子、肥料、农药等。

第二条  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局属有关部门和涉农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为成员单位。区监管人员须取得农业行政执法资格,涉农镇街监管人员必须是从事农业工作的农技人员或业务骨干。

第三条  农业投入品中,种子、肥料、农药的监管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作栽植保站负责。

第四条  监管对象为海州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农资经营门店、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

第五条  监管内容为是否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是否经营假冒伪劣、包装不符合规范的农业投入品;有效期即将到期或过期投入品是否分柜放置,并有醒目文字说明;经营证照是否齐全;种养殖户是否滥用投入品,是否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针对农业投入品进行定性或定量的检测。

第六条  严禁农业生产者购买使用国家严禁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药;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有机肥及污泥、生活垃圾、工业费渣;不得超量滥用农业投入品。

第七条  严禁经营者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必须建立进销台帐;使用者应做好投入品使用记录。

第八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要主动给予购买者销售凭证,并免费提供实用技术咨询;购买者要主动索要购买凭证,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要向执法对象出示有效证件。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使用者必须配合执法检查。

第十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违法经营、使用者违法生产的,由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农业投入品监测工作应常态化,其监督管理单位、个人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视情节给予处分。

附件5

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线索

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时防范、有效化解、妥善处置发生在全区范围内或可能危及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事件或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举报人)向海州区农业农村局举报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举报受理范围和内容:

(一)在农产品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或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使用允许的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但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的;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其它行为。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海州区,属于海州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范围的;

(二)提供的案件线索事先未被海州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海州区农业农村局举报违法事实及违法单位名称、违法人姓名、身份、地址、违法手段等情况。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号码等,举报人对所举报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 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后,海州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农业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程序交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农业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或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要切实保护举报人,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将举报信息转给被举报的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因查处案件需要出示有关举报材料的,必须经海州区农业农村局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在办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中,对举报的有关情况不得泄露外传,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报道举报人姓名和单位。对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海州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情况核查处理后,应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认定,填写《海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依据举报事实,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九条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性质、对社会危害程度大小,案值大小,举报奖励标准分级如下: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线索和相关证据,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违法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奖励3000元。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线索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违法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奖励1000元。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隐患线索,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违法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奖励500元。

四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隐患线索,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违法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奖励200元。

第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只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查实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酌情给予奖励。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视每个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金,但奖金总额不超过单一案件的奖金额。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1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二条 对有功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利益牵扯的单位、企业、个人及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从海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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