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0012/2024-00052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4-10-24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海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海农〔2024〕10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 ||
时 效 |
关于印发《海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涉农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
现将《海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4日
海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农社区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四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镇街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或农经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依法依规申请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或者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村级账务镇级管理,村会计在镇街、园区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集中办公,设代理记账会计3—6名,档案管理人员1名。村集体设报账员1名,原则上由现任村会计担任,协助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本村账务。
第七条 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集体报账员应不定期参加农村政策培训和农村财务知识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八条 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负责农村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凭证会计科目要严格按照新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规范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银行存款,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大额支出应当履行“三重一大”程序。开支事项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由村书记、报账员、监事长、经手人签字并加盖村民监事会章,报农经部门财务人员审核。财务审核流程完成后,方可进行转账支出。
第十三条 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收支结算。坚持“应进必进”原则,村集体产权交易应进入“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交易而未进的项目收入和支出不予报账入账。
第十四条 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业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每月8日)在财务公开栏向全体成员公示,增强成员的民主意识,切实维护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财务公开资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报账员签字并盖章后公示,将公示照片报送镇街(园区办)农经部门,由农经财务人员装订成册保管。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包括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有效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或被侵占。认真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款相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新建、扩建、改造、出售和处置,必须经“一委三会”会议审议通过,由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并报镇街、园区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对外单位捐赠的资产,做好捐赠移交手续,及时录入固定产卡片,形成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管理制度。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登记。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十九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协商,依法让渡资源使用权和经营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平台公布发包或租赁信息。
第四章 费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支出管理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原则,保证村集体资金不被平调、挪用和侵占,保证全体成员和村集体的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管理费用支出限额标准,健全民主议事制度。村组干部和群众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用可参照镇干部的差旅费标准执行。重大财务开支、集体兴办项目等重要财务事项须经村“一委三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据,注明用途,并经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核实、签名,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其中至少一人为村干部。
第二十三条 审批备案。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必须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支付,并附施工协议或合同、工程预决算、工程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严禁将单笔大额支出分期、化小报账。
第二十四条 经办人报销各项费用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票据,交村报账员统一入账,发票必须是财税部门监制的,且有开票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审核人员要对村集体的收支票据严格审核。村报账员受理报支凭证时,须对原始凭证进行预审。代理会计受理报账时,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报账员和代理会计对不真实、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对难以确定的问题,请求查明原因;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不予入账。
第五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加强票据管理。镇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执行会计票据领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领用票据时,必须办理票据登记领用手续。由三资管理财务人员审核及领用人双方签字后方可领取。
第二十八条 票据领用后,不得转让、出借、代开、销毁、不得拆本使用。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串用。
第二十九条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三十条 票据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交回票据存根时,应同时登记票据登记簿,并对票据进行稽核。农经部门应按规定保管票据及使用后的票根,不得擅自销毁。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非现金结算制度,村级收支一般应通过银行账户、银行卡(折)等实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三条 规范村务卡使用,村集体日常开支、办公支出、村干部因公出差等,可通过村务卡结算。严禁谎报用途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白条抵库。
第六章 资金筹集及使用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线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镇街党委、园区及农业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 筹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准挪作他用,并接受出资人和本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征地补偿款属村集体部分,转入村级资金账户,用于发展生产、公益事业、增加积累,不得违规使用。
第七章 财务工作交接
第四十条 村集体财务人员因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管理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电子资料也一并移交。没有完成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财务人员在工作移交时要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财务印章、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并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财务接交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保持会计账簿的连续性。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农经财务人员监管交接,交接表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农经部门留存一份。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财务移交人员要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做好数据备份。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四十六条 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并设有专门档案室,档案室要做到防火、防盗、防水、防鼠,确保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影响。磁性介质资料要做到防震、防高温。书面打印资料要做到防尘、防潮、防虫、防霉。重要资料实行双备份,一份存档案室,另一份异地存放。磁性介质资料应每两年复制一次,刻录的光盘要妥善管理,防止数据丢失。
第四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要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借阅手续。借用单位要妥善保管,严禁涂画、拆封和毁损档案资料,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履行签字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其他单位和个人若有合法合规需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查阅复印,并将查阅情况进行书面登记。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会计资料,不得伪造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损毁数据文件、账册、备份磁盘和安装有会计数据的计算机系统。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销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鉴定,并形成销毁鉴定意见书。各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由经办人、监督人、负责人在清册上签字,并将清册归档。
第五十一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五十三条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的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九章 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 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内审机构对村级集体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接受区农业农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财务审计的内容: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债权债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土地征占用补偿费、上级部门划拨、社会捐赠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村干部经济责任,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重点问题审计。
第五十六条 村集体每个新建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专门审计,每届干部任期满后应当进行任期目标审计,干部离任后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行重点审计。
第五十七条 财务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按程序规定写出书面审计报告,对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镇级内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第五十八条 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资源及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资源退回、资金退还。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各镇街、园区要把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订立相关制度。镇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对工作不力,未按本办法规范其财务行为的村集体,由镇级农业农村部门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发挥其理财和监督职能,对理财和监督不称职或履职不严格的成员,取消其资格,另行选举人员予以补充。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依照相关纪法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