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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427180-5/2018-00040 | 分 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8-09-25 |
标 题 | 关于调整我区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海民发〔2018〕48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海民发〔2018〕48号签发人:陈贤斌、朱建军、许峻瑜关于调整我区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按照2014年省政府关于《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相关要求,苏北地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按省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我区2017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3629.2元、16442.7元,据此测算,我区城市三 | ||
时 效 |
关于调整我区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栏目:工作开展情况
发布时间:2018-09-25
阅读次数:
海民发〔2018〕48号 签发人:陈贤斌、朱建军、许峻瑜
关于调整我区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
按照2014年省政府关于《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相关要求,苏北地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按省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我区2017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3629.2元、16442.7元,据此测算,我区城市三无人员2018年供养标准应调整为1400元/月;五保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标准应分别调整为7400元/年、9000元/年。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由1190元/月/人提高至1400元/月/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由6900元/年/人提高至7400元/年/人,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由7800元/年/人提高至9000元/年/人。此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海州区民政局 海州区财政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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