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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7180-5/2018-00021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8-05-08
标 题 关于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的通知
文 号 海民发〔2018〕2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海民发〔2018〕22号关于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州经济开发区、岗埠农场:为认真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的通知》(民办函〔2018〕51号)和民政部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此次大排查工作,按照江苏省民政厅《开展全省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连云港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
时 效

关于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的通知

栏目:工作开展情况 发布时间:2018-05-08 阅读次数:

海民发〔201822

 

关于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州经济开发区、岗埠农场:

为认真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的通知》(民办函201851号)和民政部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此次大排查工作,按照江苏省民政厅《开展全省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连云港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的通知》(连民事)转201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对象

此次大排查中所称孤弃儿童是指孤儿和被遗弃儿童,具体包括: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含设有儿童部或者具有儿童养育职能的社会福利机构,下同)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含打拐解救儿童中的此类儿童);民办机构收留抚养的疑似孤儿、被遗弃儿童;经3个月寻亲程序,仍未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儿童等。主要排查以下内容:儿童福利机构中孤弃儿童养育情况;民办机构收留孤弃儿童情况;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儿童收养工作情况。

二、主要任务

主要有两项任务:一是针对《方案》附件2中散居孤儿保障和收养工作的17项指标进行全面深入的自查,摸清散居孤儿保障情况和散居孤儿的底数及生活基本情况,并通过信息系统更新核实相关数据。二是排查本区域内有无收留抚养孤弃儿童的民办机构。对此类民办机构,要主动上门宣讲法规政策,要求配合支持,必要时应按照2013年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执法难度大的,民政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报告。对于个别遗留问题,若民办机构基础条件好、愿意接受民政部门监督指导且同意不再接收新的孤弃儿童的,可采取过渡性措施,与其签订委托代养协议,将孤弃儿童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孤弃儿童数量拨付孤儿基本生活费,帮助儿童办理户籍登记,并将其纳入民政部门经常性检查和监管范围。

三、工作步骤

排查工作严格按照省厅《方案》规定的四个步骤实施:一是动员部署阶段(5月10日前完成);二是摸底排查阶段(6月20日前完成);三是专项督查阶段(7月15日前完成);四是检查整改阶段(8月15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民政部《通知》和省民政厅《方案》均对大排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于6月10日前上报大排查工作书面报告。排查期间如遇到政策解读方面等问题,请及时与海州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联系,社会事务科将第一时间协调处理。

附件不随文下发,请在民政局QQ群下载电子版文件。

 

附件:江苏省民政厅《开展全省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活动实施方案

                            

 

 

 

海州区民政局        

                                    2018年5月8

 

(联系人:王玲;联系电话:8308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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