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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427180-5/2023-00012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3-09-26 |
标 题 | 关于调整海州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海民发〔2023〕5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关于调整海州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26
阅读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岗埠农场、云台农场,高新区各园区办:
根据《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213号)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现结合海州区实际,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845元/月调整为874元/月,并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维持1637元/月不变。
海州区民政局 海州区财政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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