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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1427180-5/2024-00009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4-11-20 |
| 标 题 | 关于调整海州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 补贴标准的通知 | ||
| 文 号 | 海民发〔2024〕65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关于调整海州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 补贴标准的通知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4-12-10
阅读次数:
关于调整海州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
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农场民政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规发〔2024〕1号)要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区分为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部分丧失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按照到2024年底前不低于所在县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20%、10%、5%确定。根据市人社局发布数据,海州区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070元。
现决定将海州区特困人员照护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310.5元、207元、0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414元、207元、103.5元,自2024年12月起执行。
(此页无正文)
海州区民政局 海州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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