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6806409-3/2025-00004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5-04-10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海州区商业街区发展中心“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文 号 | 海商发〔2025〕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关于印发《海州区商业街区发展中心“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管理中心、各公司:
为促进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高效化,经发展中心党委研究决定,现将《海州区商业街区发展中心“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州区商业街区发展中心
2025年4月10日
海州区商业街区发展中心“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特制定我中心“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制度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一)重大决策包括:
1.单位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总体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群众、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
2.重大的资产处置、设备购置、项目建设和大型活动;
3.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的研究决定;
4.制定和出台涉及全局的规章制度;
5.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和应对方案;
6.单位所属资源、资产、资金等“三资”管理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单位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7.其他需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包括:
1.发展中心各部门及所属管理中心中层干部的任免、重要岗位人事调整;
2.推荐和申报区级(含)、确定本级各种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等;
3.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惩处意见;
4.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
5.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三)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1.各类财政资金投资项目;
2.单位不动产的购置,房屋大修项目安排;
3.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
4.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重要资产的出租、转让及处置;
5.对内对外合资、合作、担保等项目;
6.单位举办大型活动等安排;
7.年度重大实事工程项目及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8.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3.超预算的资金使用;
4.大额资金的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资金安排。建设类资金支出2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资金支出2万元及以上,各管理中心资金支出2万元及以上。相关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其他需要研究的资金使用。
二、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委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包括以下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
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前,应由牵头部门负责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领导,需要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的,要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汇总记录,由各部门、各管理中心负责人在集体会议上通报。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
1.会议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2.发表意见。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末位表态。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即领导班子在集体研究决策时,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待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汇总讨论情况,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4.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同意见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5.会议记录。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以及每项议题讨论情况以及最后决定。
6.组织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有关职能部门、执纪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7.会议纪律。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1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前及事后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监督检查
1.“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分管负责、集体决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三重一大”事项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科室的“三重一大”事项负责,需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2.各部门及时将决策的执行情况,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3.对未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人责任。
4.“三重一大”事项的动议、决议等会议,提前邀请区纪委派驻纪检组同志参加。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