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6806409-3/2026-00004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6-01-29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商业街区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海商发〔2026〕1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关于印发《商业街区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公司、各管理中心、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商业街区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州区商业街区发展中心 2026年1月29日
海州区商业街区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街区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出租出借工作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国有不动产使用效益,维护和促进街区商贸市场平稳、有序、繁荣发展。根据中央及省、市、区等有关政策文件及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不动产出租,是指经批准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不动产(含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国有不动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并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将国有不动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出借是指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审批权限,由商业街区发展中心统一安排,将不动产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单位(国有企业)使用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有关规定要求,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不动产分为有产权不动产和无产权不动产。有产权不动产包括取得不动产权证(含正在办理)或有土地证的商业用房、仓储性用房、厂房、土地、场地、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等。无产权不动产包括街区未经规划许可的临建亭点、可移动售货亭、临时搭建构筑物等。市级住房保障中心及区级平台托管不动产,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履行。
单位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出租,闲置办公用房由发展中心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 商管部负责制定街区相关管理制度,对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进行审查、审核、审批。
商管部门负责加强对街区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事项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上报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事项,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行为,督促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加强对已出租出借的国有不动产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收缴租金收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管理中心、公司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不动产对外出租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出租出借不动产符合国家消防、质量等安全规定,负责按照本办法办理国有不动产出租事项的报批、招租、合同签订、备案等手续,对出租出借国有不动产进行跟踪管理,按规定及时收缴租金,及时催收欠缴租金,保障国有不动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出租出借行为合法合规。
第五条 国有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经鉴定为危险建筑的;
(三)权属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
(四)未依法取得相关产权共有人同意的;
(五)已纳入征收范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国有不动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订出租出借方案,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企业微信或线下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七条 国有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逐级报经发展中心审批,商管部备案,执行内部决策程序。
(一)连云港市住房保障中心及区级国有企业平台委托代为管理的国有不动产;
(二)产权归属发展中心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国有不动产;
(三)街区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无产权不动产或临时性经营用房。
第八条 根据《商业房地产年租金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符合规定的各街区不动产及临建用房租金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9日。
(一)不动产租赁租金执行标准
街区名称 |
租金价格标准(元/平方米·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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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定价 |
调控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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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 |
二楼 |
三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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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路东、中街 |
1.79 |
0.9 |
0.45 |
±15% |
1、根据不动产区域、临街位置、朝向、大小(面积大于200㎡的商铺出租,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是否含有走廊、室内楼梯、结构等影响房屋使用的,最高下浮15%,最高上浮比例不设限; 2、根据不动产装修及铺面大小,可以给予装修免租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3、 空置半年或以上房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降价出租。 |
民主路西街 |
1.62 |
0.81 |
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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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路非主街、陇西路 |
1.38 |
0.69 |
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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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河巷一期 |
2.84 |
1.42 |
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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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河巷二期 |
1.76 |
0.88 |
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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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河巷天后宫附街 |
1.76 |
0.88 |
- |
||
盐河巷南停车场 附街 |
1.37 |
0.68 |
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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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巷 |
0.73 |
0.3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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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鸟鱼虫市场 |
0.5 |
大棚5元/月/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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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街区亭点、美食广场、摊位、场地、购物市场等租金价格执行标准
街区名称 |
具体区域 |
租金(元/个.年) |
备注 |
陇海步行街 |
东街东广场亭点(每个亭点面积均为7.5㎡) |
34200-43700 |
1、根据不动产区域、临街位置、朝向、大小,是否含有走廊、室内楼梯等影响房屋使用的,租金执行价格最高可上下浮动15%。 2、空置半年或以上房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降价出租。 |
东街西广场亭点(每个亭点面积均为7.5㎡) |
19000-37525 |
||
中街东广场亭点(共1个亭点,面积为9㎡) |
18000 |
||
中街西广场亭点 |
20900-28500 |
||
中街中间亭点(以10㎡为基准) |
21375 |
||
中街附街亭点(建行西侧通道亭点) |
13894-35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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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海步行西街亭点 |
19000-61750 |
||
陇海步行东街美食港湾摊位 |
6000-9000 |
||
陇海步行西街美食广场 |
28500 |
||
陇海步行中街夜市摊位(面积:2.5m×2.5m) |
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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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海步行西街夜市摊位(面积:2m×3m) |
4800 |
||
东街6号楼南附街场地 |
2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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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街7号楼南附街场地 |
3540 |
||
东街8号楼南附街场地 |
2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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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街9号楼南附街场地 |
1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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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街东广场钟楼下场地(小孩游玩车) |
14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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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街东广场钟楼下场地(蹦蹦床) |
4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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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海步行中街东广场钟楼下区域(移动影境车)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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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海步行西街购物市场 |
374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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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海步行中街展销摊位 |
400(单位:元/天·个)3米*3米,针对街区商户实行优惠价200元/天.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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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街美食广场旁(徐凤芹大嘴巴)场地 |
50000 |
||
民主路 |
民主路亭点 |
4500-41650 |
|
老街西街电车广场 |
6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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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河巷 |
夜市摊位(面积:2m×3m) |
4800 |
|
餐车 |
20900 |
(三) 街区单独定价商铺租金价格执行标准
街区名称 |
店铺名称 |
地址 |
面积(㎡) |
年租金(元,百位取整) |
陇海步行东街 |
原宿精品男装 |
东街2号楼和3号楼之间亭点 |
20 |
58300 |
思名鞋坊 |
东街4号楼和5号楼之间 |
210 |
351300 |
|
陇海步行中街 |
希色 |
陇海中路13-23号 |
59.5 |
71900 |
雪银坊 |
中街1-132与1-133之间(原游客中心) |
27 |
42300 |
|
陇海步行西街 |
LIN林 |
陇海中路15-41号 |
36 |
56800 |
特布和五光十色 |
陇海中路15-42号 |
104 |
159100 |
|
民主路 |
石记烧烤 |
民主中路62号 |
503.93 |
178300 |
原众二酒馆 |
民主中路145号 |
380 |
171800 |
|
古玩城 |
民主中路203号、205号 |
2606.67 |
50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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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畔书房 |
市化路17号 |
1948.8 |
512500 |
第九条 招租方式:由各街管理中心招租—签订合同—备案的程序进行。出租单位根据审批情况,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采取公开招租、多个承租方竞争性谈判、协商、招商谈判等租赁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租。公开招租可采用:一是单位组织招租。将国有不动产招租信息刊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当地房屋租赁网站或主流媒体、“海州商业街+”公众号,按本办法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程序实施招租。二是通过具备产权交易资质的中介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其中凡属街区无产权不动产的,原则上避免公开竞价招租。
通过评估的房屋出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降低出租底价的,须报审批单位同意。
(二)非公开招租。非公开招租可采用多个承租方竞争性谈判、协商等租赁方式。包括同一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不动产出租,出租给下属单位的,出租期限在6个月(含,下同)以内的临时出租等。
非公开招租的国有不动产出租价格,由单位按照相关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并以在区政府办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非公开招租的国有不动产出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其中,确因工作需要,出租价格可低于评估价,但需向上报经区政府办及对应的派驻纪检组征求意见并作出书面说明,出租价格由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招商出租。各级街区管理中心作为街区运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资产运营,保障市场稳定,引导业态调整,招商引进品牌,提升街区品质。根据街区运营实际及发展需求,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重点引进非遗、文创、老字号、文化工作室、展示馆、沉浸式文化体验、萌宠类店铺、复合型消费及国际国内区域知名品牌(含区域首店、城市首店)等业态,并给予最大限度的招商优惠政策,公益类文化场馆或经营面积超过400㎡(含)的可以“一事一议”,并将具体的招商出租合同分为A、B、C三类合同。具体政策如下:
1、招商出租合同根据业态类型分为以下A、B、C三类,可执行相应优惠政策:
A类合同: 适用于非遗、文创、老字号、文化工作室、展示馆、沉浸式文化体验、萌宠类店铺、复合型消费等业态,可享受三年租金减半政策,符合续约条件的可延长至续约合同期限,可申请装修免租期(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B类合同: 适用于普通零售、餐饮、便民服务类业态,租金按市场评估价执行,可申请装修免租期(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C类合同: 适用于国际、国内、区域知名品牌(含区域首店、城市首店),公益类文化场馆或经营面积超过400㎡(含)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合作条件与优惠政策。首店类需提供品牌授权书、经营计划书及区域、城市首店证明等文件。
2、当A类、C类合同在享受招商培育优惠政策期满后,若符合以下条件,可续约且继续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1)续约期间持续符合街区业态定位及品质要求;
(2)租赁期内未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或违反街区管理规定的记录;
(3)不改变经营范围并经发展中心审核通过。
上述减免政策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续约合同期限。
3、应届毕业大学生(毕业两年内)创业扶持政策
(1)首次入驻街区的应届毕业生创业项目,首年租金减免50%,第二年减免40%,第三年减免30%;
(2)创业项目需提供毕业证书、创业计划书及街区业态匹配证明;
(3)享受政策期间需保持合规经营,若中途转让或无故停业等,出租出借单位有权要求承租方补缴减免租金。
政策扶持期满后,租金恢复市场评估价,续约时不再享受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四)签订合同(协议)。出租出借单位与承租(借)方签订不动产租借合同(协议)。
(五)备案。出租出借手续完成以后,出租出借单位需将不动产出租出借的过程、结果、出租出借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商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管理中心、下属企业申请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公开招租事项时(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在原租赁合同到期日前三个月),应向商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不动产出租出借审批表,包括拟出租出借国有不动产的坐落地点、权属情况、国有不动产性质、使用情况、出租出借理由、出租出借方式、出租出借面积、出租出借年限、原租金(续租的国有不动产要说明)、拟招租底价(租金预估价格)、限制业态等;
(二)单位决定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者会议记录;
(三)公示材料,包括公示内容、形式、时间、结果等;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借的证明、原租借合同等。
以上资料由申请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全责。
第十一条 国有不动产出租经审批同意后,由商管部门通过线上渠道统一对外发布招商公告,进行公开招租、招商选商。原则上在规定业态内的,品牌优先、老字号优先、非遗文创类优先。原承租户到期续租的,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利,存在拖缴欠缴租金、不服从街区管理、品质业态低端的除外。
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公开竞价招租的,报由商管部选择中介机构,提交相应材料,承担相关费用,出租单位与受托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书。中介机构需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及区级(含)以上网站、报纸等媒体刊登招租公告,广泛征集承租方。其中,国有不动产出租单位原则上不得对承租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并对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作出说明。受托中介机构综合考虑意向承租方的资质、信用状况等因素,进行公开招租。原则上按出价最高者确定承租方,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权。对确定的承租方由中介机构发出承租通知书。
承租方在收到承租通知书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单位签订国有不动产租赁合同。
第三章 合同及租金
第十二条 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单位确定承租方后,依照招租条件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租借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责任,防范风险。如承租方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应事先与出租单位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出租单位原则上不得承诺认购或折价收购承租方的固定资产,也不得承诺退回装修费用。
第十三条 单位出租的国有不动产,承租方原则上不得转租,出租单位应在租赁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如承租方确需转租的,需经出租单位同意,未经同意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出租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国有不动产,由此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四条 国有不动产的出租期限一般在3年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如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屋),出租期限确需超过5年的,需要按照程序逐级报批报审。
第十五条 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的要求按时支付租金。按照“应收尽收,按时缴纳”的租金收缴原则,由各街管理中心负责收缴,商管部负责督办。合同缴款期10日内进行缴款提醒下达《催缴通知书》告知;欠租之日起1个月内下达《律师催告函》;欠缴拖缴时长达到2个月的,司法诉讼解决。如受疫情、街区改造等影响,存在现实困难难以缴款的,经会议通过可以缓缴、分期缴的,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各管理中心负责租金的收取,租金收缴情况要建立专门台账,实行“月报”制度,逐一记录出租收入的收缴情况,按规定及时办理缴款手续,确保国有不动产出租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管理中心于每月10日前,向商管部报送租金收缴情况统计表。对于租金拖缴、欠缴等问题,商管部门跟踪督办,纳入年底综合考核目标。
第十七条 国有不动产出租的收入设置专门科目进行会计财务核算,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国有不动产的出租行为,增强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和国有不动产管理人员的财务风险意识。
第四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承担对出租出借国有不动产的日常管理职能,要盘活闲置国有不动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时制止承租(借)方违反合同(协议)约定的行为,对于因承租(借)方违反约定导致租借合同(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或被终止的,出租(借)单位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国有不动产权益不受侵害。在国有不动产租赁(借)期内发生国有不动产产权变更、转让、抵押等情形,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商管部门,启动司法程序。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统一规划征收等因素,不动产出租(借)单位需提前解除租借合同(协议)的,出租(借)单位应提前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协议),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国有不动产出租(借)期间,因出租(借)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等情况的,由国有不动产接收单位承继原合同(协议)。国有不动产接收单位应做好工作衔接,及时变更合同(协议),并将合同(协议)变更情况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承租方在承租期内确因各种原因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且有新的承租方愿意承接原合同的,征得出租单位同意后,解除与原承租方的合同关系,并由出租单位与新的承租方重新签订剩余年限的租赁合同。出租单位应将合同变更情况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到期后,由出租单位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国有不动产。如该国有不动产仍拟对外出租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原租赁合同期限已满,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期间,如原承租方愿意继续租用的,出租单位可与原承租方签订临时协议,临时协议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租金按原合同支付。同时与原承租方约定,该临时协议在招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
第二十三条 国有不动产出租单位与承租方发生纠纷争议的,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单位要将年度《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情况统计上报汇总表》,于次年1月3日前层层上报至区政府办。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商管部、财务部对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管理中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职责,做好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自觉接受本级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连云港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海州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一)违反审批要求,擅自(或变通)出租出借国有不动产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故意压低招租底价,招租底价与同类地段国有不动产招租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的;
(四)蓄意逃避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五)擅自(或者擅自变相)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收取租金的;
(六)收取的租金收益不及时上缴财政,坐支、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的;
(七)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八)租金收入不按规定缴纳国家税款的;
(九)违反规定,干预中介交易机构独立执业的;
(十)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十二)未按规定审核续约租金减免资格或首店认定条件,造成国有资产收益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三)虚报重点扶持业态资质骗取租金减免的;(十四)擅自变更业态导致不符合减免条件的。
(十五)违规认定合同类别或大学生创业资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十六)未按规定落实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单位其他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及时对国有资产的做出动态调整。邀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商业街区商业行情及租赁价格进行重新评估,作为街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价格的指导依据,同时
将评估报告报送区政府办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出租出借期限尚未届满的国有不动产,维持原租期至租期届满,并将出租出借相关信息上报备案;原租期届满后,按本办法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