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6763149-2/2018-00036 | 分 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海州区科学技术局 | 发文日期 | 2018-10-30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海州区科技局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海州区科技局考勤和请销假 关于印发《海州区科技局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 ||
时 效 |
关于印发《海州区科技局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海科〔2018〕10号
关于印发《海州区科技局考勤和请销假
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经局领导班子研究,现将《海州区科技局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州区科学技术局
2018年10月9日
海州区科技局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局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范工作人员在岗出勤及请销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工作人员,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无特殊情况,局机关统一组织的会议、学习、调研等集体活动,不允许请假。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全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局机关组织的集体活动视具体情况确定考勤方式。
第五条 不定期查岗。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工作日在岗情况进行检查,每月一次。
第六条 不定期查岗中发现擅自离岗的,出现一次视为旷班半天。
第三章 备案制度
第七条 工作时间因公外出离开单位的,须到局办公室备案,登记外出事由和返回时间等情况,局办公室应就外出人员公务行为与相关科室核实情况。工作时间外出离开单位没有及时备案的、外出返回超过备案时间1小时以上的、外出去向与备案去向不符的,出现一次视为旷班半天。
工作时间因私确需外出离开单位的,2小时以内报局办公室报备,2小时以上须履行请假手续,不能按外出备案情形对待。
第八条 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州区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的通知》,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因私事、培训、会议、招商需离开本市的,不论是否节假日,须经分管区长同意后,填写请假单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其余事由不允许请假。
第九条 除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外的工作人员因事外出离开本市的,不论是否节假日,一般工作人员须报科室负责人知晓,科室负责人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主要领导知晓,局班子成员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所有人员须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条 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事假期限原则上每次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
一次申请事假半个工作日(含)以上,1个工作日以内的,须填写请假单。一般工作人员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局办公室主任批准,科室负责人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局班子成员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所有人员请假后须报局办公室备案。
一次申请事假1个工作日(含)以上5个工作日(含)以内的,须填写请假单。一般工作人员和科室负责人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局班子成员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所有人员请假后须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病假。
工作人员因患病、工伤需停止工作进行医疗、休养的,按程序申请审批,执行相应工资标准。
申请程序:
1.一次申请病假半个工作日(含)以上,1个工作日以内的,须填写请假单。一般工作人员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局办公室主任批准,科室负责人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局班子成员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所有人员请假后须报局办公室备案。
2.一次申请病假超过1天(含)的,须填写请假单,并提供区级及以上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明确主要诊断的辅助检查单,病休诊断证明,已发生诊疗费用的相关票据等)。一般工作人员和科室负责人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局班子成员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所有人员请假后须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工资执行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执行标准,因工伤请病假的,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执行;因患病请病假的,按照《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执行;
2.合同制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执行标准,因工伤请病假的,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执行;因患病请病假的,参照《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按如下比例执行;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工资的95%计发;工作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按工资的95%计发。
3.上述人员病假期间,绩效目标考核奖金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因工伤请病假的,原则上不予扣发;因患病请病假的,原则上进行扣发。
第十二条 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 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原国家人事部令第9号)执行。
第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当面请假情形外,一般不得以电话、微信或短信等方式请假。确需电话、微信或短信请假的,须向局主要领导说明情况,并于事后补填请假单。未按规定程序请假(含他人代为请假)的视为无效。
第十四条 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护理假,具体休假天数按相关规定执行,请假程序参照事假的申请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请假期满,应在期满次日报局办公室销假。按时上班,如需续假的,应在期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续假;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视为旷班;超过国家规定期限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工作人员有迟到、早退、脱岗、旷班等违反机关纪律行为的:
(一)每季度迟到或早退3次(含)以上的,旷班1天(含)以上的,在全局予以通报批评;
(二)旷班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局机关统一组织的会议、学习、调研等集体活动缺席的,在全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日常考勤及遵守机关纪律情况,纳入年终评议考核内容。累计旷班达到4天或累计迟到早退、违反机关纪律达到12次的,当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六章 考勤人员职责
第十八条 机关考勤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实施。考勤人员必须按照考勤和请假制度严格执行,不得直接接受电话、微信或短信请假,如实填写考勤统计表,按季度公开通报。
附 则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若国家、省、市、区出台最新文件,根据机关管理工作实际,以上管理制度可进行修订完善。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