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6806760-6/2015-00016 | 分 类 | 其他 / 通告 |
| 发布机构 | 海州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5-08-18 |
| 标 题 | 提防您身边的非法集资-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提防您身边的非法集资-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提防您身边的非法集资!
致广大市民一封信
广大市民朋友们:
非法集资,是指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是政府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经济违法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市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力度的持续加大,一批隐藏的非法集资案件被成功侦破,一批违法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有效震慑了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广大市民风险防范意识得到了较大提高。
但从当前来看,我市仍有少数单位和个人顶风作案,且手法不断翻新。犯罪分子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委托理财等手段为幌子,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股权、债权投资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社会养老等行业渗透。近期,个别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兴起,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兴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2013年以来,省内外已发生多起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案件。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国务院令第247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参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
广大市民朋友们:一定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大量的事实和教训证明:非法集资是陷阱,而不是“馅饼”;是侵吞人民群众血汗钱的“绞肉机”,而不是人民群众致富的好门道;是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不是造福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合法投资行为。当前,政府部门正组织专项打击行动,重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提醒广大市民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远离非法集资。
海州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