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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0041/2022-00005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2-07-21
标 题 关于组织申报 2021 年度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通知
文 号 连金监发〔2022〕6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组织申报 2021 年度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通知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2-07-22 阅读次数: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通知

  各县(区)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 党政办: 

  根据《连云港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意见》(连政发〔2014〕53 号)和《连云港市重点企业高质发展三年 行动计划(2021—2023)》(连委办发〔2021〕44 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 2021 年度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 下: 

  一、申报时间 

  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8月5日

  二、申报条件

  符合《连云港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意见》(连政发〔2014〕53 号)和《连云港市重点企业高质发展三年 行动计划(2021—2023)》(连委办发〔2021〕44 号)文件规定的适用条件。 

  1.在连云港市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主要税收贡献在连云港市内的企业; 

  2.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及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新三板”(不含精选层)挂牌企业;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 牌且实现股权融资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一)上市及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奖励标准 

  1.上市奖励。对首次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及境外上市及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 

  2.募集资金奖励。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 80%(含 80%)以上用于本市范围内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的,市级财政按照首发融资额的 5‰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二)“新三板”挂牌奖励标准(不含精选层挂牌) 

  1.挂牌奖励。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的,奖励 70 万元。

  2.募集资金奖励。企业成功挂牌后,募集资金 60%以上用于本市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的,按照募集资金额的 3‰给予奖励。以上奖励资金不包括省补资金,均由市县(区)财政安排。 挂牌企业属市区企业的,由市级财政承担 60%,区级财政承担 40%;挂牌企业属县属企业的,市级财政承担 40%,县级财政承担 60%。 

 (三)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标准 对市内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融资的,给予每家 5-10 万元奖励,县(区)财政根据实际,给予相应配套。其中,融资额在1000万以内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融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 

  申请本次政策补助的相关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上市补助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含企业简介、资金用途等);

  2.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单位上年度的完税证明; 

  6.与有业务资格的券商签订的改制服务等相关协议;

  7.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服务协议; 

  8.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证明,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上市申请受理通知书,交易所上市证明材料;  

  9.AAA 级及以上中介机构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如暂不申请“募集资金奖励”,可不提交)。

  10.连云港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请信用承诺书。 

 (二)新三板精选层挂牌补助申报材料

  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申报材料参照企业上市申报材料执行。 

 (三)“新三板”挂牌(不含精选层)补助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含企业简介、资金用途等);

  2.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单位上年度的完税证明; 

  6.与有业务资格的券商签订的改制服务等相关协议; 

  7.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服务协议;  

  8.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 牌的备案确认函; 

  9.企业在场外市场正式挂牌的相关证明文件(证券简称和证 券代码证明文件、股份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的股份登记及服务协议书、股份登记确认书、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等); 

  10.AAA 级及以上中介机构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如暂不申请“募集资金奖励”,可不提交);

  11.连云港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 

 (三)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补助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含企业简介、资金用途等); 

  2.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单位上年度的完税证明; 

  6.与有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服务等相关协议; 

  7.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的备案确认函; 

  8.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正式挂牌的相关证明文件(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证明文件、股份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的股份登记及服务协议书、股份登记确认书、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等); 

  9.区域性股交中心融资证明材料、AAA 级及以上中介机构 出具的股权融资专项审计报告。 

  10.连云港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 

  五、相关要求 

 (一)请各县(区)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功能板块由管委会指定牵头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认真对照《连云港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意见》(连政发〔2014〕53号)、《连云港市重点企业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连委办发〔2021〕44 号)和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本地区上市挂牌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各相关企业按要求如实申报奖励资金,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发现有申报企业存在虚报资料、违规经营等行为,将根据情节核减奖补资金或取消申报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二)各县(区)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相关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切实履行首审职责。对各有关企业的申报情况,要开展现场检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现场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结束后,出具县(区)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时间、地点、审核方法、结论等要素,作为财政奖补的重要依据。各县(区)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应对出具的证明和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填制《连云港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请申报信用承诺书》。审核结束后,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正式行文,提出书面申请。 

  (三)请各县(区)于2022年8月5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发展二处。逾期未报送,视同放弃处理。对于申请报告、申请表、营业执照、监管部门证明等材料(即除了明确要求提供复印件以外的材料),请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申报主体的项目证明材料(合同、票据等)只需报送扫描件。

  (四)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申报材料电子版拷贝至U盘,一并报送我局。 

   附件:1.连云港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请表 

       2.连云港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 

连云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7 月 21 日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通知---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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