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7194-4/2019-00002 | 分 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海州区洪门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19-01-09 |
| 标 题 | 洪门街道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的通知 | ||
| 文 号 | 洪办发[2018]91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洪办发〔2018〕91号洪门街道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现将《洪门街道2018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 ||
| 时 效 | |||
洪门街道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的通知
洪办发〔2018〕91号
洪门街道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工作
计划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
现将《洪门街道2018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洪门街道办事处
2018年3月26日
洪门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印发
共5份
洪门街道2018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强化对食品安全工作全过程的监管,保证我街道食品安全,确实做好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街道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现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订2018年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将相关制度落实到实处,力求使各种规章制度行之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二、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本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采取"街道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结合当前的监管现状和监管体制实际,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新方法,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明确村(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全力推进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三、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全面实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2018年,继续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办事处重点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街道办事处将与各村(居)委会及各相关部门签订《2018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见附件),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监管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进一步细化对各村(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力求做到考核办法责任明确,又切实可行。
四、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重点时间和领域。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点对象的强化监督,务求取得实效。要通过开展各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有力地打击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假冒伪劣食品进入辖区市场;要进一步规范在经营食品的卫生院、社区医院的日常巡查监督;要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等主要节假日为重点时段,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向农村推销假冒伪劣食品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整合力度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联合执法和执法专项整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五、继续加强食品安全宣教力度,强化社会监督。 按照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村(社区)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继续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势多样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自律意识,同时也让群众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假冒伪劣食品鉴别的基本方法、依法维权的基本程序,切实提高群众的食品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养成良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自觉筑起食品安全防线;教育和指导农村群众,形成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扎实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检查,确保全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协调组织农业、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认真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大检查,真正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排除各种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
总之,食品安全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在新的一年中,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以保证全街道人民安全为己任,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探索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齐心协力,形成监管合力,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努力为公众食品安全树立起坚强的屏障,促进全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跃上新台阶。
附件: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明确食品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街道办食品安全职责
街道办主要领导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在区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抓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
组织宣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落实区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建立街道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主管领导,配备必要的人员;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定期向区政府、区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及时上报、反馈食品安全信息。
行政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一)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而予以许可,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实施执法检查的或不按法定程序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日常执法检查,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及纠正以及其他违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阻挠或干扰执法部门正常的监督执法活动,致使本地形成假劣食品集散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不及时受理、调查、处理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不利,不及时上报信息,造成事故扩大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七)在通报、报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材料工作中,瞒报,迟报,谎报的。
(八)依据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监管责任的。
(九)领导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当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十)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发生一次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十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利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 其他应当依法追究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赔偿
(五)行政处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主动、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过错显著轻微的
三、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