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671915049/2025-00001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4-06-21 |
标 题 | 关于印发《花果山街道农村自建房安全解危 治理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花果山〔2024〕16 号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关于印发《花果山街道农村自建房安全解危 治理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花果山街道农村自建房安全解危治理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方案经花果山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花果山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24日
花果山街道农村自建房安全解危治理
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农村自建房安全解危治理的管理工作,改善村居人居环境,建设和美乡村,促进城区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新建住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海委农组办〔2021〕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花果山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在省农房数据库的D级危房。
第二章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村民D级危房翻建解危须按照“有审批程序、有复核验收”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先审批后建设;没有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建设。
第四条村民D级危房位于景区生态红线范围以及主要道路沿线的,应按有关规定退让相应距离。涉及征迁项目范围的自然村,在未确定红线范围之前暂缓审批。
第五条街道设立农村村民危房整治委员会成员,负责街道的农村村民危房的翻建、解危的最终审核工作。根据街道危房翻建整治工作需要,对花果山街道农村村民危房整治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危房整治委员会印章由党政办负责监管使用。
第三章危房翻建解危管理
第六条申请对象和条件。村民危房须具备下列情形方可以申请D级危房翻建解危:
1、申请户主必须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村民现有宅基地上的D级危房翻建解危,须符合“一户一宅”相关规定;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严格审查D级危房翻建条件。各相关村和职能部门要认真审核村民危房翻建条件,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房屋翻建申请不予批准。
1、村委会负责初步审核申请人是否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申请翻建房屋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条件,房屋所在村庄是否符合规划发展村或其他一般村庄条件;
2、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接自然资源部门严格审查现状建设用地;
3、建设管理办公室要严格审查申请房屋是否符合道路两侧村民建房用地控制线相关退让要求;
4、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严格审查是否符合环保退让要求;
5、农业农村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严格审查村民危房翻建解危是否占用林地、河道及有关水利设施管理范围。
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形的,按特殊情况处理:
镇村布局规划搬迁撤并类自然村的房屋,经连云港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或其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危险指数为D级的,可申请危房翻建解危;
各村四类重点人员(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申请D级危房翻建解危的,原则上在保证其满足居住条件下不激发新的矛盾;
其他特殊情形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严格控制D级危房翻建面积标准。
1、申请D级危房翻建解危位置属花果山街道村庄布局规划中明确为规划发展村的,村民每户宅基地严格执行发证面积。翻建户6口人及6口人以上最多可按200㎡的70%(140㎡占地面积)建设(可根据周边实际情况建设二层和起脊1.2米高度),1~5口人最多可按135㎡的70%(94.50㎡占地面积)建设(可根据周边实际情况建设二层和起脊1.2米高度)含配房。
2、对于半层、隔热层等坡屋顶的建设,若同一排左右已有两层楼房作为参照物,可按参照物标准翻建。
3、申请危房翻建解危地点为花果山街道村庄布局规划中明确的其他一般村的,在原有房屋的原址报批翻建,宅基地上无房的不予新建。
第十条村民的房屋样式选择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择优选择抗震性强、造型美观、造价适中、群众接受程度高的样式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户须在签署保证书后30天之内动工建设,如超出30天未动工建设,视作放弃本次危房翻建资格;自动工建设之日起60天内主体及外装结束,不得拖延,否则须重新申报。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辖区D级危房申请翻建解危一年集中审批两次,时间定在3月份和9月份;翻建申请由村委会于2月底和8月底统一报至街道建设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D级危房翻建解危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危房翻建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至所属村委会领取《村民D级危房翻建解危备案表》,填完后上交村委会。
2、村委会审核。村委会收到申请后择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提出的申请,并对村民提供的建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见第三章第六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或异议经核实不能成立的,村委会在申请表上出具同意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报送至街道建设管理办公室,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告知。
3、部门审查。街道建设管理办公室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和经济发展办公室等部门及所在村委会对其危房翻建条件进行现场勘查及审核,并联系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土地性质是否符合危房翻建解危条件,申请翻建解危房屋用地涉及交通、水利、电力、林业等部门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通知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对符合危房翻建解危条件的由各部门出具具体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危房翻建解危条件的及时通知所在村委会回复申请人。
4、联合会商。花果山街道农村村民危房整治委员会对部门审查合格的D级危房翻建申请进行联合会商,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及时回复。
5、签订“两书”。经联合会商同意后,申请人签订D级危房翻建保证书和安全施工承诺书。
第五章 批后管理
第十四条辖区村民D级危房翻建解危批后管理工作由街道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和经济发展办公室以及所在村委会共同完成。
第十五条 村民D级危房翻建解危审批后跟踪管理“四到场”制度
1、“放线到场”。由街道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所在村委会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严格按照审批位置放线定点,经确认翻建解危房屋位置无误,下发D级危房翻建解危开工通知单后村民按翻建备案标准进行开工建设。
2、“基槽验线到场”。在完成基础开挖后由街道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所在村委会工作人员再次到场对建房位置进行核验,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及时制止并纠正位置,对不服从的按违法建筑予以查处。未经放线、基槽验线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将按照违法建筑予以查处。
3、“中间施工过程到场”。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所在村委会工作人员到场对危房翻建解危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层数、层高、檐高、阳台外挑等情况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及时制止,并将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街道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到场对安全施工进行监督指导,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隐患的,立即责令停工整改,整改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所在村委会对全过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管,并对施工安全负主要责任。
4、“竣工验收到场”。危房翻建解危竣工后,由翻建户提出申请,街道建设办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所在村委会对房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标准:位置是否变动、是否超面积、层数层高是否符合标准、檐口高度是否符合标准),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验收通过并责令整改,不按审批要求整改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翻建解危房屋,其建筑工程必须与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具有从业资格的个体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协议(一式六份:建房户一份,施工单位或具有从业资格的个体工匠一份,自然资源和规划三所一份,街道建设办、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办各一份),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图纸,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必须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村民危房翻建解危违反审批条件,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翻建、超过层数等严重影响街道规划及相邻关系的,由所在村委会配合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村民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翻建房屋的,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二十条危房翻建解危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妨害、阻碍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D级危房翻建解危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各村应尽职监督,杜绝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现象发生。街道纪工委对村民危房翻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纪律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辖区C级危房仅原址原面积修缮加固解危,申报程序参照以上报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花果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用期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花果山街道党政办公室2024年6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