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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426720-8/2023-00023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3-08-21 |
标 题 |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海财〔2023〕49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栏目:工作开展情况
发布时间:2023-11-09
阅读次数:
区级各预算单位:
为优化我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维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39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费的通知》(连财购〔2023〕1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费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付主体。海州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均由采购人支付,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评审费名义违规向供应商收取费用。
二、支付范围。本通知适用的评审专家为经江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员不得获取评审费。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不得以评审专家名义向其发放评审费。
三、支付标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连云港地区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连财购〔2021〕8号)执行,不得超标准支付。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评审费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四、监督检查。评审费发放情况将纳入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如发现违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评审费,将严肃处理。
连云港市海州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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