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20-8/2021-00032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1-09-07 |
| 标 题 | 海州区财政局新媒体保密管理规定 | ||
| 文 号 | 海财〔2021〕49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海州区财政局新媒体保密管理规定
局各科室、中心:
《海州区财政局新媒体保密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9月7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州区财政局新媒体保密管理规定
海州区财政局
2021年9月7日
海州区财政局新媒体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及下属单位互联网平台使用的保密管理,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和机关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保密制度,结合全区保密工作形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各科室(中心)建立和管理的QQ、微信工作群及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媒体的保密管理。
第二章 QQ、微信工作群的注册管理与信息发布
第三条 凡涉及阶段性工作,需要建立专门QQ、微信工作群的,必须由牵头科室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并经局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设立。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的,牵头科室要及时解散注销工作群。
第四条 QQ、微信工作群等新媒体的使用管理坚持“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原则,实行“谁发布谁负责、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群主作为工作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明确群内管理人员、明确信息发布内容、明确入群人员范围”,切实承担整体维护、人员管理、信息监管等职责。
第五条 局办公室加强对各工作群管理的指导,工作群坚持群主统一扎口管理,严格实行实名制和请出制,入群人员一律由群主根据工作需要确认拉入或请出,入群人员必须公开身份信息(单位+姓名)。除群主外,其他群员一律不得擅自邀请人员入群,不属于群成员范围的人员必须及时移请出群。
第六条 QQ及微信工作群主要用于传达上级领导指示精神、部署日常及口头通知性质的工作等,重要的内部文件原则上通过OA办公发布。工作期间严禁讨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如朋友圈点赞、微信投票等。
第七条 QQ及微信工作群成员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禁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区委决策部署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严禁在群内谈论涉密和敏感话题;严禁传播小道消息或未经核实的信息;严禁将群内动态扩散至群外或互联网。
第八条 QQ及微信工作群只限于本人使用,如在工作群内发现他人的不当言论等内容,请及时告知群主以及局办公室管理人员,以便采取紧急解决措施。
第三章 微信公众平台的注册管理与信息发布
第九条 海州区财政局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为“财润海州”,由局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管理。指派专人作为管理员,负责日常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科室(中心)及个人不得注册与海州区财政局相关的认证微信公众平台。
第十一条 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做到“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确保信息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信息纸质稿经由科室(中心)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送局办公室发布,管理员同步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微信公众平台要保持账号活跃度和信息发布时效性,遵守法律法规,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严禁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坚持“谁发布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领导谁负责”原则,对违反本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危害公众利益,引发重大舆情,造成严重后果的科室(中心)及相关人员,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