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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20-8/2022-00009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2-05-10
标 题 关于印发《海州区财政局财政监督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 号 海财〔2022〕2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印发《海州区财政局财政监督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栏目:工作开展情况 发布时间:2022-08-17 阅读次数:

局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监督工作行为,提高财政监督工作质量,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和《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工作操作规程》(苏财监〔2020〕8号)等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海州区财政局财政监督工作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局财监科联系。

附件:海州区财政局财政监督工作操作规程

                                                         海州区财政局

                                                         2022年5月10日


海州区财政局财政监督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财政监督工作行为,提高财政监督工作质量,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和《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工作操作规程》(苏财监〔2020〕8号)等规定,结合财政“大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规范我局各科室、中心依法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所应遵守的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  我局财政监督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协调、统一计划管理、统一操作规程、统一经费管理”的原则。财监科为我局财政监督的组织管理部门。

第四条  财政监督工作,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各科室、中心应当结合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政业务工作开展日常监督。采取监控、调查、审查、督促、评价等方法,对财政监督事项进行事前审核、动态监控、跟踪问效。

各科室、中心对财政管理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或者通过受理举报、接受有关部门移交等途径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开展专项监督。

专项监督主要通过财政检查的方式实施;对财政监督事项只需要进行核对、确认的,可以采取财政核查的方式。

第五条  财政检查一般包括制定计划、查前准备、实施检查、交换意见、检查复核、检查处理、总结应用、立卷归档等基本程序。

财政核查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条  各科室、中心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财政监督。

第二章  制定计划

第七条  专项监督实行计划管理,明确年度财政检查、财政核查的具体项目。

第八条  各科室、中心应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专项监督计划。计划应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财政重点工作以及社会关注焦点,进行科学安排。具体程序为:

(一)每年1月份,各科室、中心应根据要求编制年度专项监督计划,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财监科。计划编制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名称、方式、目的、依据、范围、时间安排和相关工作要求等内容。

(二)财监科对各科室、中心拟定的专项监督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全局年度专项监督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同意,由局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

第九条  各科室、中心应严格执行专项监督计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计划调整。由相关科室、中心会同财监科列明调整依据或原因,提出调整意见,经其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二)计划追加。因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等原因需增加的检查任务,相关科室、中心根据文件依据、有关批示办理追加计划申请,报其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纳入计划,相关科室、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科室、中心应当加强计划的执行管理,认真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于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中旬报分管局领导,并抄送财监科。

第三章  查前准备

第十一条  财政检查的查前准备包括: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组织检查人员、查前培训等工作。根据检查需要,可进行查前公示。

第十二条 制定检查方案。各科室、中心应当根据当年全局专项监督计划,制定完备的检查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方案包括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安排、人员组织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等。各科室、中心根据计划拟定的检查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下达检查通知。各科室、中心应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告知财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范围、时间以及相关要求等,以便被检查单位按规定做好准备。检查通知可以局文件形式(

附件2)下达,也可以《财政检查通知书》形式(

附件3)下达。检查通知一般应在实施检查3个工作日前下达,并提请被检查单位签收《送达回证》(

附件4)。需被检查单位填列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附件5)、《承诺书》(

附件6)和《需提供的主要资料目录》(

附件7)随检查通知一并送达。

认为实施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会有不利影响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组织。各科室、中心统筹安排检查工作,落实检查人员,加强对检查人员组织管理,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检查效率。

(一)财政检查设检查项目负责人。负责检查工作的全面组织、统筹协调,包括审核检查方案,指导检查组工作,全面掌握检查组工作动态,听取检查组汇报,参与复核,审核检查文书。

(二)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按规定聘用专业人员。各科室、中心因检查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外部人员的聘用和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江苏省财政厅聘请外部人员费用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办〔2015〕24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查前培训。检查组长负责收集与检查相关的财政财务政策规定等文件资料。根据检查需要,应对参检人员进行查前培训,学习掌握有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检查的方法、程序、内容、注意事项等。

查前培训由检查项目牵头科室、中心负责组织,培训内容包括检查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财政业务知识、相关检查程序、检查文书制作、检查要求和应遵守的工作纪律等。

第十六条  查前公示。根据检查需要进行查前公示,将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内容等向社会公示,提高检查的透明度。

第四章  实施检查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组织

(一)召开进点会议。各科室、中心实施检查的具体时间原则上应按检查通知所告知的时间进行。进点会议一般由检查组长主持召开。参加进点会议人员一般为相关参检人员以及被检查单位有关领导和财务人员等。重要项目的进点会议,可以报请分管局领导、科室(中心)负责人参加。

进点会议议程。进点会议一般按以下议程进行:

1.检查组长介绍我局参加会议人员,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

2.检查组长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的目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需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主要事项;

3.被检查单位有关领导介绍单位和检查项目的基本情况;

4.检查组长提出相关工作与纪律要求。

(二)实行执法公示。检查组通过进点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执法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查对象、范围、内容、检查组人员、检查场所、检查实施时间、检查工作纪律、举报电话等(附件8)。

第十八条  检查步骤

(一)了解被检查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财务收支、会计核算、行业政策、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下属单位等情况;

(二)检查组长对参检人员进行业务分工,参检人员根据分工,按照检查方案要求,获取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制作工作底稿(附件9)。底稿要一事一稿,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并提请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三)检查组长应将检查进展情况、检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及时向检查项目负责人汇报;

(四)根据检查情况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可延伸检查有关单位;

(五)经局领导批准,可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情况(附件10);

(六)检查组长应对本组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认真审核工作底稿;

(七)现场检查结束前,检查组长应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撰写财政检查意见(附件11),提交检查项目负责人审定。

第十九条 检查方法。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一)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人员询问有关情况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附件12),并由被询问人员签字或盖章;

(二)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

(三)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先进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四)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 与财政检查、财政核查事项有关的数据、资料、实物等灭失、损毁,致使无法实施财政检查、财政核查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终止财政检查、财政核查程序,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交换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交换意见是指检查组将财政检查意见提交给被检查单位,并对其反馈意见进行审核、依据有关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检查意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制作财政检查征求意见书(附件13),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并提请被检查单位签收《送达回证》(附件4),告知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

附件14),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的反馈意见,应逐项进行审核认定,明确是否采纳其意见并说明理由,对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要详细说明认定的依据和证据(附件15),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检查项目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现场交换意见。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存在争议较大的问题,检查项目负责人认为需要召开现场交换意见见面会的,检查组还应组织现场交换意见见面会。检查组长向被检查单位简述检查情况,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被检查单位的反馈意见逐一进行说明。

参加现场交换意见的人员为检查组组长、检查组人员、被检查单位的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重大或重点检查项目可报请分管局领导、科室(中心)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形成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长根据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意见的书面反馈意见或说明、现场交换意见确认的结果,经与相关科室、中心沟通,形成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语言简练,表达准确,层次清晰,格式规范。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检查的科室、中心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附件16)、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需要行政处理处罚的,还应当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附件17)。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六章  检查复核

第二十六条 财政检查报告实行复核处理制度。财政检查复核是指财政部门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中心在检查组完成检查工作并提交检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本科室、中心牵头指定检查组以外的人员,对检查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制作检查处理文书之前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复核结果负责;涉及行政处罚的,提请财监科和税政科复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财政检查通知文件或财政检查通知书存根及送达回证;

(二)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三)财政检查意见、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的认定意见、财政检查报告;

(四)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五)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

(六)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七)复核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复核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涉及行政处罚复核工作由财监科和税政科牵头组织,各相关科室、中心人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  复核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理处罚适当的原则,从以下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三十条  复核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对复核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提出复核意见或出具复核意见书(

附件18):

(一)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检查组采取必要措施弥补;

(二)相关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退回检查组补充材料;

(三)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真实、不充分及未提供法律依据的,要求检查组予以说明并补正;

(四)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准确,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不恰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复核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准确、处理处罚适当的,复核通过。

第三十一条  复核人员一般应在复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或出具复核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应当归入检查档案。

第三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按复核意见处理,并修正检查报告。检查组对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经协商研究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局领导审定。必要时,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和材料或者另行复查。

第七章  检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检查处理是指各科室、中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复核意见对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行为。

重大财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会计监督等在检查处理处罚前,要形成综合检查报告,向分管局领导汇报。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规、违法行为的被检查对象,作出财政检查结论(附件19),由相关科室、中心拟文,报其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下达并抄送财监科。

(二)对发现有轻微财政违规、违法行为,仅需要进行整改纠正的被检查对象,作出财政检查整改通知(

附件20),由相关科室、中心拟文,报其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下达并抄送财监科。

(三)对发现有严重财政违规、违法行为的被检查对象,相关科室、中心依法草拟行政处理决定(

附件21)、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22),并会签财监科、税政科。行政处理决定报其分管局领导签发,行政处罚决定还应报局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相关科室、中心还应按规定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附件23)。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附件2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会签财监科和税政科,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定下达,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证结束后,应依法草拟行政处罚决定,并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应按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的要保留回执,直接送达的要填写送达回证(附件4)。

(四)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事项,由相关科室、中心制作《财政监督案件移送通知书》(附件25),向有权机关办理移送手续。

(五)对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有关规定执行,由相关科室、中心制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附件26),提交有权机关。

第三十四条  各科室、中心对被检查单位下达的财政检查文书统一编“海财监”文号。

第三十五条  各科室、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应抄送局预算科、国库科、财监科;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抄送税政科;行政处罚决定还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各科室、中心应当按《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结果跟踪落实办法》(苏财规〔2017〕41号)等要求,对财政检查整改通知和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予以跟踪,督促落实和整改。

第八章  财政核查

第三十七条  各科室、中心对以下事项依法实施专项监督可以采取财政核查方式:

(一) 政府、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二) 部门预算决算管理情况;

(三) 专项资金清算;

(四)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 人民来信来访;

(六) 其他可以采取财政核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财政核查应当制定计划、编制核查方案、下达核查通知、形成核查报告。上述程序参照财政检查有关程序要求执行,形成核查报告前还应就核查结果征求被核查单位意见。

第三十九条  财政核查人员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单位或核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核查人员应按规定向被核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

财政核查应按照核查方案要求,获取真实、充分的核查证据。根据核查情况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可延伸核查有关单位,向与被核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核查单位的存款情况(附件10)。

第四十条  核查中发现存在财政违规、违法行为的,还应当根据财政检查程序要求编制工作底稿、交换意见和提交复核。 上述程序参照财政检查有关程序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存在财政违规、违法行为的被核查对象,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具体参照财政检查处理程序要求执行。

第九章  总结应用

第四十二条  各科室、中心应将财政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其他相关科室、中心。

各科室、中心应注重监督成果利用,将财政检查结果作为编制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重要依据;针对发现的问题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完善相关的财政管理制度,并将相关的财政业务管理制度抄送财监科。

各科室、中心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行政处罚结果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十三条  建立财政监督通报、公告制度。各科室、中心对财政监督发现的共性问题应进行通报;对重要项目的检查、核查报告,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区政府;对有关项目的检查、核查结构,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财监科应做好全局财政监督的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和跟踪各科室、中心财政监督工作的开展、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必要时对全局财政监督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章  立卷归档

第四十五条  各科室、中心应当按照《连云港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连财监〔2010〕5号)的要求,对检查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关于XX年度XX项目检查(核查)方案

2. 关于开展财政检查(核查)工作的通知

3. 财政检查(核查)通知书

4. 送达回证

5. 单位基本情况表

6. 承诺书

7. 需提供的主要资料目录

8. 财政检查(核查)工作纪律及执法公示

9. 财政检查(核查)工作底稿

10-1.(海州区财政局)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

10-2.(海州区财政局)财政查询存款工作底稿

11. 关于XX(被检查单位名称)XX情况的检查(核查)意见(征求意见稿)

12. 财政检查(核查)询问笔录

13. 财政检查(核查)征求意见书

14. 单位反馈意见

15. 检查(核查)组对被检查(核查)单位反馈意见的认定意见

16. 财政检查(核查)报告

17. 检查(核查)组对被检查(核查)单位的处理处罚(移送处理)建议

18. 复核意见书

19. 海州区财政局财政检查(核查)结论

20. 海州区财政局财政检查(核查)整改通知

21. 海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

22. 海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23. 海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24. 海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5. 财政监督案件移送通知书

26.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

27. 检查(核查)档案目录

附件1:

关于XX年度XX项目的检查(核查)方案

为保证XX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检查(核查)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XX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检查(核查)方案。

一、检查(核查)目的

通过检查(核查),了解和掌握XX等情况,发现在XX政策执行/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检查(核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核查)范围  

说明检查(核查)涉及的年度和检查(核查)对象的范围,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核查)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

(二)检查(核查)内容

根据相关财税政策、财政管理等制度和办法的规定,以及检查(核查)的具体要求列明检查(核查)的重点和要求。

三、检查(核查)的时间与人员组织

(一)时间安排

1.前期准备。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时间,包括确定方案,印发检查(核查)通知、培训检查(核查)人员。

2.现场检查(核查)。实施现场检查(核查)的时间。

3.总结处理。完成检查(核查)汇总分析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完成检查公文起草。

(二)人员组织

检查(核查)人员的组织,确定检查组长,检查组成员组成,以及分组安排情况等,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协助工作。

四、检查(核查)的主要依据

列明检查(核查)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项目资料等。

五、检查(核查)的相关要求

(一)检查(核查)人员应熟悉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了解资金拨付情况、运行环节和有关风险点,保证检查质量。

(二)形成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核查)报告。对检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制作检查工作底稿并请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现场检查(核查)结束后,每个检查(核查)组要对所检查(核查)单位的情况分别出具一份检查(核查)报告。

(三)填报有关检查(核查)报表。每个检查(核查)组在检查(核查)过程中,对检查(核查)的情况要进行分析、梳理,并填写检查(核查)报表。

(四)对检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核查)人员应如实反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督促被检查(核查)单位进行整改。

                                  海州区财政局

年    月    日


附件2:

海州区财政局文件

海财  〔20  〕  号

 

关于开展财政检查(核查)工作的通知

××××(被查单位名称):

为加强财政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从××××年××月××日开始,对你单位开展××××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检查(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核查)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本次检查(核查)范围和内容是你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年度××财税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情况、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会计信息质量情况等,对重大问题将进行追溯或延伸检查(核查)

二、检查(核查)时间与人员组织

检查(核查)时间:××月××日至××月××日。

检查(核查)人员:分为××个检查(核查)组,每组××人,检查(核查)组长由局财监科和XX科人员担任,负责检查(核查)的组织协调、质量控制、跟踪反馈等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第一组:负责检查(核查)×××区(乡、街)/××××单位,组长:×××,联系电话:××××;

第二组:负责检查(核查)×××区(乡、街)/××××单位,组长:×××,联系电话:××××;

第三组:负责检查(核查)×××区(乡、街)/××××单位,组长:×××,联系电话:××××。

三、有关要求

你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检查(核查)工作,主动介绍相关情况,提供年度预决算资料、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和相关文件,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财政检查(核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财政局印)

                               ××年××月××


附件3:

财政检查(核查)通知书

海财监通〔    〕第  号

××××(被查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检查/核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的规定,我局决定派检查(核查)组自××××年××月××日开始,对你单位××××年××××(检查/核查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检查(核查),必要时将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核查)有关单位,请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核查)组组长:×××  联系电话:

成      员:×××、×××

海州区财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

(写明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文号)

送达人及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

(写明受送达人的姓名或名称)

收件人及

收件时间

(收件人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1.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后,寄交xxx(写

明送达机关或机构名称),地址:xxx(写明送达机关或机构地址),邮编:xxx(写明送达机关或机构邮编)。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

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附件5

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电话

财务负责人

电话

单位地址

邮编

单位电话

主管部门

单位性质

法人组织机构

代码证号

单位人数

近两年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检查及处理情况

单位主要财务会计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

职称

职称证书号

发证机关

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审计报告编号

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

银行开户情况

开户行名称

账号

用途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附件6:

承   诺   书

区财政局检查组:

按照检查通知(海财   〔20  〕  号/海财监通〔20  〕  号)的要求,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了财务会计资料、文件资料和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等,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列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及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

(二)我单位所提供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银行开户、业务运行等资料及电子数据是真实、完整的,也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内控制度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编制管理的。

(三)无其它未提供的账外财务会计资料和账外资产。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对照有关财经法规接受处罚。

                      承诺单(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7:

需提供的主要资料目录

单位需提供资料根据检查项目内容而定,如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2.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相关财务资料(报表、账册、凭证、银行对账单等);

3.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4.相关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等资料;

5.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的报告、报表等资料;

6.单位法人证书、单位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的文件;

7.其他有关资料。

附件8:

财政检查工作纪律及执法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派检查组自××××年××月××日开始,对你单位××××年度××××(检查/核查的内容和范围)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成员为:×××、×××。

为促进财政检查人员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维护财政检查形象,现将区财政局财政检查人员廉洁从政的工作纪律予以公示,请你们监督。

1.不准接收被检查单位提供的宴请;

2.不准参加被检查单位用公款安排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3.不准接收或索取被检查单位的现金、实物和有价票证;

4.不准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5.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

海州区财政局财政检查人员如有违反上述纪律,请你们向我局直接反映或举报,我们将严肃处理。举报电话:0518-83087069

××××年××月


附件9:

财政检查(核查)工作底稿

第      号

单位名称:

检查(核查)项目名称、事项:

情况摘要:

附件主要内容:

附件:  张

被查单位相关人员签证

经办人或主管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制单人: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注:1.此工作底稿需一事一单,并摘录检查(核查)事项发生的日期、内容等。

2.被检查(核查)单位相关人员签证需认定检查(核查)工作底稿摘录的事项是否真实,如属实,签“情况属实”; 如有不同意见,应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应将相关取证材料作为附件附于工作底稿之后。


附件10-1:

(海州区财政局)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

(存根)

海财监询(    )  号

查询金融机构名称:

事由:

被查单位名称:

承办人:

批准人:                            海州区财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海州区财政局)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

海财监询(    )  号               批准人:            

兹因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派×××                等   位同志前往你单位,查询  ×××  单位在你单位存款情况,请予配合。

    附:可提供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线索:

    存款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其他

    查询人

海州区财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此联交金融机构收执


附件10-2:

(海州区财政局)财政查询存款工作底稿

财政机关

单位名称

通知书文号

单位地址

检查组人数

检查组组长

职务

电话

财政机关主管科室

联系人

电话

金融

单位名称

联系人

机构

地址

电话

被查询单位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查询内容及结果

检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金融机构核实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注:1.此件为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之一。

2.“查询内容及结果”一栏可加页,但须加盖金融机构印章。


附件11:

关于××(被检查单位名称)××情况的

检查(核查)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检查(核查)依据、检查(核查)时间、检查(核查)范围、检查(核查)内容、检查(核查)方式,以及被检查(核查)单位执行财税法规情况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现问题。说明被检查(核查)单位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该部分事实陈述应简洁明晰,定性要准确恰当。

检查(核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2:

财政检查(核查)询问笔录

                                                          共    页  第    页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签名:   证件号:      记录人签名:   证件号:                

备注:被询问人应当在每页笔录末属顶格签署意见,如“以上记录属实”,并签名或按手印。


附件13:

财政检查(核查)征求意见书

××××(被查单位名称):

××××年××月××日至××月××日,我检查(核查)组对你单位××××年×××情况等进行了检查(核查),现将检查(核查)的初步意见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我检查(核查)组。逾期未复,视同没有不同意见。

附:《关于××××(被查单位名称)××××情况的检查(核查)意见(征求意见稿)》

检查(核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注:1.检查(核查)情况征求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检查(核查)单位,一份检查(核查)组留存并纳入检查(核查)报告归档。

2.送达征求意见书时,应在送达回证由被检查(核查)单位加盖印章以示送达。


附件14:

单位反馈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被检查(核查)单位反馈意见可另页提供,并签注“意见另附”。


附件15:

检查(核查)组对被检查(核查)单位

反馈意见的认定意见

一、引言段。简要介绍检查(核查)组征求被查单位意见的情况以及被查单位的反馈意见。

二、认定意见。检查(核查)组对被查单位的反馈意见,应逐项进行认定,明确是否采纳其意见,并说明理由。对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检查(核查)组要详细说明认定的依据。

检查(核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6:

报告编号:          

财 政 检 查(核查)报 告

被检查(核查)单位名称:

检查(核查) 组 组  长:

检 查(核查) 组 成 员:

检查(核查)报告日  期:

关于XXXX(被查单位名称)

XXXX情况的检查(核查)意见

一、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检查(核查)依据、检查(核查)时间、检查(核查)范围、检查(核查)内容、检查(核查)方式,以及被检查(核查)单位执行财税法规情况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现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

被检查(核查)单位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该部分事实陈述应简洁明晰,定性要准确恰当,违反法规的条款应具体明确。

处理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二)××××

……

检查(核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7:

检查(核查)组对被检查(核查)单位的

处理处罚(移送处理)建议

检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注:检查(核查)组的处理处罚(移送处理)建议应直接上报财政机关,无须征求被检查(核查)单位意见。


附件18:

复核意见书

依据《江苏省财政厅财政检查复核办法》,我们对检查(核查)组提交的检查(核查)报告进行了复核,现提出如下复核意见:

一、对检查(核查)认定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理处罚建议的复核意见

(一)××××问题

复核意见:

(二)××××问题

复核意见:

……

二、对检查(核查)程序合法性的复核意见

三、其他方面的复核意见

复核人员:×××、×××、×××(签字)

××××年××月××日           


附件19:

海州区财政局财政检查(核查)结论

××××(被查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检查(核查)组于××××年××月××日至××月××日对你单位××××年度××××情况等进行了检查(核查)。现提出如下检查(核查)结论:

一、检查(核查)的基本情况

二、对被查单位××××执行情况的评价

海州区财政局(公章)  

××××年××月××日


附件20:

海州区财政局财政检查(核查)整改通知

××××(被查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检查(核查)组于××××年××月××日至××月××日对你单位××××情况等进行了检查(核查)。

通过检查(核查),我们认为,你单位在…………方面总体情况较好。但是,通过检查(核查)也发现你单位在…………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检查(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

(一)××××

被检查(核查)单位存在轻微财政违规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该部分事实陈述应简洁明晰,定性要准确恰当,违反法规的条款应具体明确。

整改意见: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二)××××

……

二、有关要求

……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海州区财政局(公章)

××××年××月××日

附件21:

海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

××××(被查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检查(核查)组于××××年××月××日至××月××日对你单位××××年度××××情况等进行了检查(核查)。现提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检查(核查)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

2.……

三、行政处理决定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1.……

……

请你单位接到本决定后30日内将行政处理落实意见书面报我局相关业务科室及财监科。

海州区财政局(公章)

××××年××月××日


附件22:

海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写明被处罚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情况

地址:写明被处罚的个人住址或者单位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检查(核查)组于××××年××月××日至××月××日对你单位××××年度××××情况等进行了检查(核查)。现提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写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项)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写明: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写明:履行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和具体期限;如作出罚款决定的,写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写明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在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州区财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3:

海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写明拟被处罚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情况

地址:写明拟被处罚的个人住址或者单位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检查(核查)组于××××年××月××日至××月××日对你单位××××年度××××情况等进行了检查(核查)。鉴于检查(核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拟对你单位(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写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项)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写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

联系单位:写明财政部门案件调查或检查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写明财政部门案件调查或检查机构电话

地址:写明财政部门案件调查或检查机构地址

海州区财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4:

海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写明被处罚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情况

地址:写明被处罚的个人住址或者单位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检查(核查)组于××××年××月××日至××月××日对你单位××××年度××××情况等进行了检查(核查)。鉴于检查(核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拟对你单位(你)作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

1.……

2.……

……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的有关规定。根据《××××××法》第×××条第×款的有关规定,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对你单位(你)的行政处罚为《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你单位(你)有权提出听证。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财政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海州区财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5:

财政监督案件移送通知书

(存根)

〔    〕第  号

受移送机关:            被调查(检查、核查)单位(个人):

移送机关:              移送机关负责人签字:

签发日期:

财政监督案件移送通知书

〔    〕第  号

(受移送机关名称):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应同时写明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向你单位移送______(写明案件名称)。

附件:1.

      2.

请于XX年XX月XX日前将处理结果反馈我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送机关印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26: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

〔      年〕第  号

××××年××月××日至××××年××月××日,我局对××××单位进行了检查(核查),查出比较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名称)第××××条有关规定,建议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追究。

海州区财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


附件27:

检查(核查)档案目录

一、财政检查(核查)结论性文书

1.财政检查(核查)结论、整改通知书、处理处罚决定;

2.移送通知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

3.寄、送上述文书的存根或回执;

4.被检查(核查)单位整改报告、执行处理、处罚决定的缴款书复印件、调账凭证复印件;

5.受移送机关移送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

二、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听证、复议文书

1.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2.有关当事人申辩材料;

3.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4.财政部门财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行政处罚听证公告等听证材料;

三、复核意见书

四、检查(核查)阶段材料

1.财政检查(核查)报告;

2.财政检查(核查)征求意见书、财政检查(核查)意见、被检查(核查)单位反馈意见、检查(核查)组对被检查(核查)单位反馈意见的认定意见;

3.财政检查(核查)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

4.检查(核查)通知书存根及回执;

5.检查(核查)中涉及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批复等相关材料;

6.单位基本情况表、承诺书等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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