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索 引 号 01426720-8/2020-00012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0-10-13
标 题 关于印发《海州区财政局关于工作纪律及请休假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海财〔2020〕7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印发《海州区财政局关于工作纪律及请休假有关规定》的通知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0-10-13 阅读次数:

局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强化财政队伍的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规范财政部门的各项制度,严肃工作纪律,经研究,现将《海州区财政局关于工作纪律及请休假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州区财政局关于工作纪律及请休假有关规定

                                                                  海州区财政局    

                                                                                                                                 



附件:

                           海州区财政局关于工作纪律及请休假有关规定

一、机关作息时间与工作纪律

(一)机关作息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作息时间按区政府办通知统一执行)

(二)工作纪律

无故不迟到、早退及旷工,严禁在上班期间游戏、炒股、购物、看影视剧等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空岗、串岗、离岗、闲聊等行为。

  1. 请休假流程与相关规定

    (一)请休假流程

    职工履行请假手续,一律实行OA报备制(不再填写纸质假条)。原则上至少提前半个工作日,在OA平台上按照所需请假的种类要求,填写好假条,并自行传至需要审批的领导处,报办公室备案后请假手续方完成。所在科室负责将人员去向牌及时调整到位,办公室负责做好人员外出公示。

    (二)各种假期相关规定及时限

    1.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且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且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年休假可在该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2)职工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月至11月底之间遇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在12月份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 探亲

    (1)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不在同一市居住(以户籍为准),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必须提供配偶与其所在工作单位的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以及所在工作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复印材料等;凡由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因工作需要,派驻外地长期工作的,必须提供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含当事人基本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当年未休探亲假以及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说明)。

    (2)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父、母亲都不在同一市居住,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的每年、已婚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3. 婚

    婚假为13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

    4. 产

    女性职工产假为128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

    5. 护理

    男性职工护理假为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

    6.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给予三天的丧假。

    7. 病假

    职工因病需请假住院、治疗、休息(3个月以内的),需出具医院证明(医生医嘱、病历复印件、医院诊疗证明等)。因严重疾病不能参加正常工作,需要长期(3个月及以上)休养治疗者,必须出具相关证明(三甲医院诊断材料及住院发票等),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以上七个假种(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病假),职工请假,需由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批、分管领导批准。科室(中心)负责人请假,需由分管领导批准。

    8. 事假

    (1)事假时间在半天以内的,职工请假,需由科室(中心)负责人批准;科室(中心)负责人请假,需由分管领导批准。

    (2)事假时间在半天以上三天以内的,职工请假,需由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批、分管领导批准;科室(中心)负责人请假,需由分管领导批准。

    (3)事假时间在三天及以上的,职工请假,需由科室(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主要领导批准。科室(中心)负责人请假,需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9. 公务外出

    因公事外出或参加会议、培训、考察的职工,5天以内的,需由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批、分管领导批准;5天及以上的,还需报主要领导批准。

    (三)其他规定情况

    1. 工作期间(以半天计),因故请假超过两小时,视为事假半天;凡事前未请假超过两小时,视为旷工半天,旷工时间按2倍折算事假。

    2. 凡因加班、值班等原因造成迟到、早退或调休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在考勤情况中说明。

    3. 工作人员如遇突发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需电话向科室(中心)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请假报备,并及时通知局办公室,请假人员回单位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 局党政主要领导外出请假,执行区《关于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办字﹝2019﹞38号)要求。

    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请假,需征得局主要领导同意,报办公室备案;公务外出需报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直接通知的会议、培训等除外),如有离连,还需提前2个工作日报局主要领导知悉。

    三、检查方式与问责规定

    (一)落实考勤督查制度。采取不定期查岗、调取监控等明察暗访形式,组织相关科室及干部职工代表,对全体职工的上下班情况与工作纪律进行督查。

    (二)建立公示与通报制度。每月初对全局职工上个月的病事假等情况进行公示;每次督查后及时对督查情况作出通报。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科室(中心)考勤责任人为科室(中心)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督查中存在违反上述工作纪律的,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进行行政问责。

    被上级明察暗访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根据相关情节,依据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追究当事人与责任人的责任。

    (四)年度考勤情况与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奖励结合起来,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将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作为年终评先选优的一项重要依据。

手机扫一扫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