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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32-0/2024-00003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区城市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1-15
标 题 关于印发《海州区城市管理局公职律师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海城管发〔2024〕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印发《海州区城市管理局公职律师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4-04-02 阅读次数:

局属各科室(部门)、环卫处:

为促进我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保障依法管理和科学决策,进一步加快法治城管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我局实际情况,现将《海州区城市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州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海州区城市管理局公职律师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提高本单位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服务保障,促进依法办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27号)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司规字〔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在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经遴选批准后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制度;

(二)协助公职律师办理执业证的申领、年检注册、变更、补办等事务;

(三)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励;

(四)组织实施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五)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应当经局政策法规科对申报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人员进行审查,局人事教育科对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人员进行遴选、鉴定,出具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在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职律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曾被吊销(公职)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五)上年度单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六)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七)有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第六条  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同意、审查后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颁证。

第七条  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六)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本人承诺个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公司)律师的其他情形;只从事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法律事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或者申请人曾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职业经历证明;

(八)个人近期蓝底二寸证件照两张。

第八条  公职律师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审核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指导实施工作,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审查本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合法性;

(四)参加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听证工作;

(五)为处置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参与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

(七)参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八)承办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所在单位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

(四)参加律师行业开展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公职律师承担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业务管理和监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对外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违规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业务培训,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年度考核。办理年度考核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从事法律工作的材料,并详细写明办理公职律师事务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  本单位做好公职律师工作保障,将公职律师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参加公益法律服务、参加培训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违法违纪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由区城管局报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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