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6714-4/2019-00012 | 分 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02 |
标 题 | 区安委会关于印发《海州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岗埠农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海州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
时 效 |
区安委会关于印发《海州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海安〔2019〕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岗埠农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海州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8月2日
海州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挂牌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分类分级挂牌督办工作,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要求,结合海州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区政府(区安委会)或区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予以确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确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也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确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区政府(区安委会)或区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对本辖区、本专业(行业)领域内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认为有必要予以挂牌督办治理的,采取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的形式,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岗埠农场、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治消除。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
(一)区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本专业(行业)领域专业性较强、整治难度较大和有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二)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岗埠农场和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向区政府(区安委会)提出申请或由区安委会直接予以挂牌督办:
1.跨区域、跨行业,需两个以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2.国家、省、市交办或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3.其他区政府(区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挂牌单位应确定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岗埠农场或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督办单位。挂牌单位也可以直接督办治理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是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核查挂牌
第七条 区政府(安委会)或区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核查和分析评估,确定是否予以挂牌督办。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经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填写《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附表1),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区政府(区安委会)或区各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督导检查、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依法采取相应现场处理措施或强制措施的同时,责成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单位填报《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三)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社会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受理举报单位或区各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核查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由核查单位责令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单位填报《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岗埠农场或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提请区政府(区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提请单位应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意见以及需要提请挂牌督办的理由。
第八条 区政府(区安委会)或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对决定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分送督办单位和治理责任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的名称、具体位置、类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督办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
第三章 监督治理与审查摘牌
第九条 督办单位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治理责任单位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治理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要求;
(二)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三)治理责任机构、人员安排;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治理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一条 治理责任单位应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应自行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具备自行组织评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核销申请表》(见附表2),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申请。
第十二条 督办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审核合格的,向挂牌单位报请摘牌、销号。审核不合格的,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治理责任单位继续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延期申请表》(见附表3),于限期整改时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督办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经督办单位审核同意并报挂牌单位批准后,方可延期1次,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销号等信息应在同级主流媒体或相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岗埠农场、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并录入“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落实治理全流程闭环。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台账(见附表4)随季度履职报告一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年度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对督办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区政府(区安委会)将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查问责以及纳入重点监管(管理)、“黑名单”联合惩戒等。
第十七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不报或未及时报告、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依规予以上限惩处。
第十八条 对因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区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专业(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具体办法和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
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存在隐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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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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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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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治理负责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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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治理联系部门(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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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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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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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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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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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危害和 整改难易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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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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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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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估算治理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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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注:此表如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附表2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核销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隐患治理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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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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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治理责任 单位联系部门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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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文号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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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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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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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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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治理 责任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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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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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需填写一式3份,治理责任单位、督办单位、挂牌单位各存1份;
2.报送本表时,同时附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附表3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延期申请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隐患治理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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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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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责任单位 联系部门(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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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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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理由及防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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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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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责任单位 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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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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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如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附表4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台帐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在地区 |
企 业 (项目名称) |
行业领域 |
重大事故隐患内容 (逐项列出) |
督办单 位名称 |
挂牌单 位名称 |
整治情况 |
重大事故隐患挂、 摘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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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措施 |
完成时限 |
挂牌时间 |
摘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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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行业领域的填写可以按照以下分类,如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烟花爆竹经营、火灾、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城镇燃气、特种设备、海洋渔业、船舶修造、油气输送管道、农业农机等;
2.此表如不够填写,可另附页(主要针对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和治理措施的填写)。
海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2日印发